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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企业申请境内存托凭证的制度与流程说明

港通咨询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1-15 本文有1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核心概念与监管定位

境内存托凭证(CDR)被用于允许通过协议控制架构(VIE)运营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可交易凭证。该制度对应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以证监会官网最新公布为准)。实践中,该结构常用于具有境外上市背景或境外主体控制架构的企业,以实现境内融资、提升资产流动性并满足人民币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依据监管文件,CDR属于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易,权利基础仍指向境外证券。

基础法律结构与运作原理

CDR的法律结构涉及境外基础证券、境内保管机构、境内存托人三类主体。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若干意见》与《存托凭证业务指引》,其典型运作路径如下:

  • 境外发行人须依法存在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司法辖区。常见涉及开曼、英属维京群岛、新加坡、美国等地公司法制度。相关法律基础可参照各辖区公司注册主管机构公开规则,如开曼公司注册处 Companies Register、美国 SEC、ACRA、欧盟 ESMA 公告。
  • 境外基础证券由境外托管人托管,并以此为基础,由境内存托人发行CDR。
  • 投资者购买CDR后,其权利与基础证券按转换比例对应。实际投资者权益行使通常由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集中行使。
  • VIE结构本身不属于境内法律主体,其境内经营实体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通信、教育、互联网等行业的特别准入规定,与境外控股实体签署控制协议。监管机构在CDR政策中未明确否定VIE结构,亦未对其单独设立新的审批流程,但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VIE结构与CDR结合的合规逻辑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及同期配套规则,企业采用VIE架构时需满足下列要求:

  • 需对协议控制安排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项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协议效力、潜在失效风险、境内外监管变化等。
  • 需说明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处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涵盖行业。倘若属于限制行业,境外投资主体需确保不违反实际控制要求。
  • 需提交境外主体真实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依据司法辖区公司法及当地产权注册系统出具。如开曼需提供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备案文件;美国企业需提供 SEC EDGAR 披露资料;新加坡企业需提供 ACRA BizFile 报告。
  • 需确保基础证券上市在监管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参考证监会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所名单”,2026年仍包括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港交所、新交所等(以证监会最新公布为准)。

CDR发行的程序性要求

依据证监会官网的程序文件,CDR发行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 资格评估

    • 境外主体应制定符合《证券法》的公司治理制度;如采用VIE,应披露协议链条与控制路径。
    • 需要具备稳定盈利预期,财务报表需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FRS)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并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CDR发行申请

    •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招股说明书(CDR版本)在内的完整申请文件。
    • 披露境外主体注册信息(来源参考各地公司注册机关)。
    • 披露协议控制架构下的经营合规性、行业许可情况。
  3. 监管审核

    • 证监会审查企业结构、协议控制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
    • 涉及数据跨境传输的企业需遵循《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并提供安全评估合规说明。
  4. 发行与上市

    • 经审核通过后,境内存托人与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
    • 存托人按基础证券对应比例发行CDR并在境内交易所挂牌。

会计、税务与跨境合规侧重点

CDR涉及境外主体与境内证券市场的结合,监管要求企业遵循国内外会计准则。

  • 财务报表必须由境外审计机构或合作审计团队按IFRS或US GAAP编制,审计机构需满足证监会备案要求。
  • 境内运营主体按《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独立纳税,与VIE协议的服务费、管理费等跨境支付涉及支付税与转让定价公允性评估。税率以税务机关公布为准,例如企业所得税25%标准税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 境外实体的潜在红利分配需遵守境外公司法与当地税务制度,如美国IRS、欧盟各国税法、新加坡所得税法、开曼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当地主管机关公开资料为准)。

选择CDR的典型情境

企业采用VIE结构时,常面临境内融资渠道受限的问题。CDR机制允许在保留现有境外主体的情况下进入境内资本市场。以下情境较常见:

VIE架构企业申请境内存托凭证的制度与流程说明

  • 境外上市企业希望吸引人民币投资者、提高估值流动性。
  • VIE结构企业无法直接以境内主体整体上市,因而选择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发行CDR。
  • 企业需要在境内外双重市场运作,以实现资本结构国际化。

风险控制要点

  1. 协议控制有效性

    • 根据《合同法》及多项司法解释,VIE协议存在“协议可执行性”不确定性。发行人需提供律师意见,说明在监管变化或协议主体违约情况下的应对机制。
  2. 数据合规

    • 涉及用户数据的VIE企业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进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跨境传输需经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3. 境外监管要求

    • 若境外主体在美国上市,需继续符合SEC披露制度、PCAOB审计要求;若在香港上市,则需遵循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财务披露标准。
  4. 投资者保护

    • 存托协议需明确投资者权益行使路径,如股东大会投票与分红分配的传递机制。证监会在审核时要求披露对应安排。

企业实操流程示例(不含任何公司名称)

以下为典型VIE企业准备CDR申请的步骤示意:

  • 梳理境外主体股权结构,准备境外注册机关最新登记文件。
  • 对VIE协议进行合规审查,必要时更新条款以增强执行稳定性。
  • 依据会计准则更新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审计机构提供境内外业务完整资料。
  • 开展数据合规评估,准备数据出境评估材料(如适用)。
  • 与境内保荐机构及存托人讨论发行规模、基础证券数量、转换比例。
  • 准备招股说明书,提交证监会审核。
  • 审核通过后启动发行与路演,并与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工作。

涉及的境内外监管机关与公开信息来源

为确保信息透明度,VIE企业申请CDR需要参考多个司法辖区公开资料:

  • 中国证监会(CSRC):CDR规则、审核流程。
  • 国家税务总局(STA):企业所得税、跨境支付税收指引。
  • 开曼公司注册处:境外公司存续证明、董事资料。
  • 美国SEC:境外上市公司年报、募资披露。
  • ACRA(新加坡):境外公司股权登记信息。
  • 欧盟ESMA:欧洲监管通报文件。

这些资料提供境外主体合规性的基础文件,有利于国内监管机构审核其真实控制关系与财务披露的准确性。

结构优势

CDR制度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结构性优势:

  • 在不改变境外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境内融资。
  • 允许采用VIE架构的互联网、教育、科技企业进入境内资本市场。
  • 提升境外股份的流动性与可见度,拓宽投资者群体。
  • 管理层可维持原境外公司法下的治理安排,有助于保持国际化结构。

关键监管趋势

2024至2026年,监管趋势集中在信息披露强化、数据跨境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透明化。证监会在多项文件中强调企业需披露协议控制风险、境外法律风险点、基础证券所在市场的监管变化风险,并持续要求跨境审计可核查性。数据跨境要求也持续收紧,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企业需重点关注网信部门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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