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企业及相关所得征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24年生效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修订版)》,以及2026年正式生效的中开税收情报交换执行细则开展征管,覆盖受控外国企业、非居民源泉扣缴两大核心场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月31日发布、2024年7月1日生效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所有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的开曼群岛注册企业,均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范畴。 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局联合发布《<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细则》,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26年4月暂无调整,后续变动以双方官方公告为准。 适用场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10%以上的开曼受控外国企业(CFC),第二类为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的未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开曼非居民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相关征税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征税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中国与开曼群岛的税收情报交换完全遵循OECD全球税收透明框架及双方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不同交换类型的具体规则如下:
| 交换类型 | 适用场景 | 办理周期 |
|---|---|---|
| 可获取的开曼企业信息范围 | 发布依据 | 自动情报交换 |
| 开曼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股东账户涉税信息 | 每年9月前交换上一自然年度信息 | 账户余额、利息、股息、股权转让所得 |
| OECD2024年修订版全球税收透明框架、中开2024年税收情报交换执行细则 | 专项情报交换 | 税务机关针对特定涉税案件的核查需求 |
| 6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 企业注册文件、财务报表、银行交易流水、股权变更记录 | 同上 |
| 自发情报交换 | 开曼税务当局发现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涉税风险 | 发现风险后30个工作日内推送 |
| 异常交易记录、避税架构搭建信息 | 同上 | 实践中,税务机关可结合情报交换获取的信息,比对居民企业申报的受控外国企业数据、非居民企业交易数据,识别未申报的涉税所得。 |
误区1:开曼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不需要在中国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仅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是否设立实体无关。 误区2:开曼企业利润不分配,中国居民股东无需缴纳相关所得税。 根据2024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8条,若开曼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且无合理经营需求留存利润,即使未向股东分配,中国居民股东也需就归属于自身的利润份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3:开曼的信息保密制度可阻碍中国税务机关获取企业涉税数据。 截至2026年4月,中国与开曼已完成6次自动情报交换,累计交换涉及1.2万户开曼企业的中国股东账户信息,相关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3月发布的《跨境税收征管工作进展公告》。开曼的本地信息保密条款不适用于税收协定下的情报交换需求,税务机关可合法获取所需涉税数据。 误区4:开曼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外所得也需要在中国缴纳税款。 仅当开曼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即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时,其全球所得才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开曼企业,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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