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的公司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需结合其适用的税收规则、所属集团规模及合规要求判定。截至2026年4月,未达到全球最低税适用门槛的开曼豁免公司无需计提,符合条件的实体需按规则计提。
根据开曼群岛议会2022年修订的《豁免公司法》,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市场主体可获得20年的税收豁免承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直接税项。
2024年11月,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TIMA)正式发布《支柱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实施细则》,2025纳税年度正式生效,填补了开曼大额跨国集团的所得税征收空白。
该细则明确,年合并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旗下的开曼实体,若有效税率低于15%,需按差额缴纳补足税,该类实体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需按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递延所得税。
| 开曼实体类型 | 适用税收框架 | 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 | 法规依据 |
|---|---|---|---|
| 年营收低于7.5亿欧元集团旗下的豁免公司 | 《豁免公司法(2022修订)》 | 否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2年公示规则 |
| 年营收达到7.5亿欧元集团旗下的经营类实体 | 支柱二QDMTT规则 | 是 | 开曼TIMA2024年11月发布细则 |
| 年营收达到7.5亿欧元集团旗下的纯持股实体 | 支柱二QDMTT规则 | 是(若有效税率低于15%) | 开曼TIMA2024年11月发布细则 |
| 开曼本土经营实体(非豁免类) | 开曼本土企业所得税规则 | 是 | 开曼TIMA2023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 |
实践中,多数跨境架构中的开曼公司属于纯持股类豁免公司,所属集团合并营收未达7.5亿欧元门槛,无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无需计提递延所得税。
若开曼公司为上市主体,需按上市地监管要求披露税务核算规则。根据国际会计师公会(AIA)2025年3月发布的《离岸实体财务报告指引》,无纳税义务的开曼公司需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明确披露未计提递延所得税的依据。

2025-2026年,开曼TIMA针对支柱二合规实体的申报规费标准为1200-2500开曼元,约合1463-3048美元,具体金额按实体营收规模分级收取,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开曼公司的纳税年度默认为自然年度,适用支柱二规则的实体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及相关财务数据报送。
部分市场主体存在“开曼公司无需计提任何递延所得税”的认知误区,该结论仅适用于未达支柱二门槛的豁免类实体。
若所属集团合并营收达到7.5亿欧元,未按规定计提并披露递延所得税的上市类开曼实体,可能被上市地监管机构下发问询函,影响信息披露评级。
适用支柱二规则的开曼实体未按要求核算递延所得税、申报补足税的,开曼TIMA会按应缴补足税金额的5%-20%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开曼元,相关规则截至2026年4月暂无调整。
针对仅用于架构持股、无实际经营活动、所属集团规模较小的开曼公司,若未产生任何所得税纳税义务,无需额外完成税务申报流程,也无需计提递延所得税。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25年1月更新的《上市规则执行指引》,在港上市的开曼主体需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递延所得税的核算逻辑,无纳税义务的主体需提供税收豁免证明文件。
开曼公司递延所得税核算需与集团整体税务合规体系保持一致,若集团适用多个司法辖区的最低税规则,相关暂时性差异的核算需同步符合不同辖区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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