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37号文是境内居民参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核心外汇合规规则,现行有效版本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条款,截至2026年4月无政策调整。
股权激励37号文适用主体为所有境内居民,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常住满1年的境外自然人,以及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机构。 适用场景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各类股权激励权益,无论该SPV是否已完成境外上市。
部分市场主体误以为仅创始人需办理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发布的政策问答,参与股权激励的普通员工同样需按要求完成对应登记,仅需根据场景选择不同的登记类型。 另有主体认为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无需登记,根据规则,股权激励计划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即需办理初始登记,无需等待实际行权。

2025-2026年股权激励37号文行政办理无官方收费,第三方服务(如翻译、公证)成本约1000-5000元/批次,以实际发生为准,数据来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政务服务收费目录。 办理周期通常为20-30个工作日,包含材料补正时间的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适用场景 | 适用登记类型 | 办理主体 | 审核要求 | 资金汇兑规则 |
|---|---|---|---|---|
| 创始人/核心股东通过境外SPV取得股权激励 | 37号文初始登记 | 境内居民个人或其委托的境内主体 | 需提交SPV股权架构、返程投资真实性证明 | 行权资金可汇出,处置收益需在6个月内汇回境内 |
| 普通员工参与非境外上市SPV股权激励 | 37号文员工股权激励专项登记 | 境外SPV委托的境内关联主体 | 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劳动关系证明 | 行权资金不得超过个人上年度完税收入的50%,收益汇回不受限制 |
| 普通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37号文配套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 境外上市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 | 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文件 | 年度购付汇额度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超出部分凭完税证明办理 |
| 截至2026年4月,上述规则无调整,后续变化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通知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的,境内居民相关资金出入境将被银行直接拦截。 外汇局可对违规主体处涉案金额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涉案金额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未完成登记的股权激励收益无法合规汇回境内,违规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换汇的,还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完成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后,相关资金的出入境行为全部纳入监管体系,无需通过第三方渠道周转,可规避资金被截留、被骗取的风险。 行权所得、分红、股权转让收益可直接结汇至境内个人银行账户,无需承担非法换汇的法律风险。 对于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全体股权激励参与人的37号文登记证明是境外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必备合规材料,可避免因外汇合规问题延误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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