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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核心规则与实操流程详解

港通咨询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7-06 本文有1人看过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监管原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监管香港地区公司收并购活动的核心规范性文件,2026年2月香港证监会发布该守则的最新修订版本,新增了SPAC收并购、跨境换股收购的专项监管条款,是所有涉及香港公司收并购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则。

1.1 适用主体范围

根据香港证监会2026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条规定,该守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类交易:一是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收并购、控制权变更交易;二是未上市但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香港私营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交易;三是虽注册地不在香港,但核心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来源于香港的公众公司的收购要约。若交易不属于上述范围,可由交易双方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适用守则,证监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1.2 核心监管原则

2026版守则第3条明确了四项通用监管原则,所有相关交易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一是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要约人不得对不同股东设置差异化收购条件,所有接受要约的股东享有同等的对价支付安排;二是充分信息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股东决策的交易信息都需要完整、准确、及时披露,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是禁止内幕交易,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信息公开前买卖目标公司股票,或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四是管理层中立,目标公司管理层未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不得采取回购股份、发行新股、对外大额担保等措施阻挠合理收购要约,否则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要求的合规流程

根据2026版守则的相关规定,符合适用范围的收并购交易需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 交易前合规筛查。交易双方需首先确认本次交易是否触发强制要约义务,根据守则第26条规定,当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投票权,或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超过2%时,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同时需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所有参与交易的董事、高管、中介机构人员均需纳入登记范围。
  2. 要约文件编制与提交。触发要约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约人需完成要约文件编制,内容包括要约价格、要约期限、收购人财务状况、对目标公司未来业务规划、独立董事意见、财务顾问出具的要约公平性评估报告等,文件提交至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审核,审核期间可根据证监会反馈补充材料。
  3. 要约公示与股东反馈。证监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要约人需在联交所披露易平台、目标公司官方渠道同步发布要约公告,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28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60个自然日。要约期内股东可自主提交接受要约的申请,若要约人调整要约价格,需重新计算要约有效期,且调整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原有价格。
  4. 交割与后续披露。当接受要约的股份比例达到目标公司总股份的90%以上时,收购人可启动强制挤出程序,收购剩余全部股份。交割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收购人需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交交易完成报告,披露最终持股比例、交易对价支付情况,若触发退市条件,需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办理退市手续。

三、实操所需材料与费用、周期标准

3.1 所需核心材料

办理收并购合规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书、最新周年申报表、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是收购对价的资金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余额证明、合法有效的融资协议,金额需覆盖全部要约对价的100%;三是符合守则要求的要约文件草案,包括目标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持牌财务顾问出具的要约公平性意见;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涵盖所有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人员名单、知悉时间、知悉途径。

3.2 费用标准

根据香港证监会2025年12月发布的《监管服务收费表》,2025-2026年相关官方收费标准如下:一是要约审核费,按照要约对价的0.002%收取,最低17000港元,最高200000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二是联交所公告披露费,单次公告收费1200-3500港元,根据公告篇幅确定;三是市场化中介服务费,包括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费用,根据交易规模从50万港元到500万港元不等,无官方统一标准。

3.3 办理周期

普通全面要约收购的整体周期一般为3-6个月,若涉及跨境换股、反垄断申报等特殊情况,周期延长至6-12个月。其中香港证监会审核环节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约公示期不少于28天,具体进度以官方实际办理时间为准。

四、常见合规误区与违规后果

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对守则规则存在认知偏差,常见误区包括两类:一是认为私营公司收购不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根据2026版守则第2条规定,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私营公司控制权变更也属于守则适用范围,未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香港证监会可对责任人处以最高500万港元罚款,以及最长7年的市场禁入。二是认为收购对价可以低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均价,根据守则第24条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人在过去6个月内买入该公司股份的最高价格,也不得低于要约公告前10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95%,否则证监会有权驳回要约申请。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规定,触发强制要约义务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要约文件的,每逾期1天罚款12000港元,逾期超过30天的,香港证监会可认定收购行为无效,责令收购人减持股份至30%以下,且3年内不得再次收购香港公众公司股份。若存在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不同收购类型的合规差异

不同收购模式的合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收购类型适用场景核心合规要求平均办理周期
全面要约收购触发30%持股强制要约义务,或主动发起全面收购需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要约资金需100%足额到位3-6个月
部分要约收购计划收购20%-30%股份,未触发强制要约义务要约需明确收购股份数量,同等条件下按比例接受股东申请2-4个月
吸收合并两家及以上公司合并为一家存续公司需经双方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权通过,存续公司承担全部债务4-8个月

根据2026版守则新增的SPAC收购专项条款,SPAC公司完成De-SPAC交易需额外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B章的要求,并购标的的估值需经持牌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且交易需经过SPAC股东75%以上表决权通过,异议股东有权要求SPAC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涉及跨境收购的交易,还需同时遵守标的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反垄断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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