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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政策解读及实操办理全指南

港通咨询小编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18 本文有1人看过

一、安排的法规基础与适用范围

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全称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当前执行版本为202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6年第7号公告配套的第五议定书修订版,同步对应香港税务局2026年3月更新的《税务条例第112章附属法例: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所有规则效力高于两地一般性税务规定。

安排的适用主体为内地税收居民或香港税收居民,其中企业居民判定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对应辖区,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为符合对应辖区的居住时间或住所要求。安排覆盖的所得类型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劳务所得、退休金等全类别跨境所得。

根据2026年更新的常设机构判定规则,香港企业在内地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即构成内地常设机构;从事劳务型活动任意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内地常设机构,相关营业利润需在内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核心所得的优惠税率规定

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核心优势为降低跨境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负,避免双重征税,2025-2026年适用的税率规则如下(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7号公告附件,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所得类型内地法定预提所得税税率安排下优惠税率(受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适用条件
股息10%5%/10%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股比例≥25%的适用5%税率,其余情形适用10%税率
利息10%7%无额外附加条件,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即可适用
特许权使用费10%7%无额外附加条件,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即可适用
不动产转让收益25%(企业)/20%(个人)不动产所在地征税转让标的为内地不动产的,内地保有征税权;转让标的为香港不动产的,香港保有征税权
股权转让收益10%(企业)/20%(个人)转让方居民所在地征税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内地不动产的情形除外

2.1 劳务所得优惠规则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方面,香港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独立劳务活动,未在内地设立固定基地,或任意12个月内在内地停留累计不满183天的,无需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受雇所得方面,香港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同时满足任意12个月内停留累计不满183天、报酬非内地居民雇主支付或负担、报酬非雇主在内地的常设机构负担三个条件的,无需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申请办理流程

享受安排优惠需按规定完成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与优惠申报流程,2025-2026年官方公布的办理流程如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跨境涉税事项办税指南、香港税务局2026年居民身份证明办事指引,办理周期与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1.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企业需向香港税务局提交IR1313A申请表、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说明材料,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2025-2026年办理周期约20个工作日,无官方费用。内地居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周期约10个工作日,无官方费用。

  2. 提交优惠申请材料完成备案。

    若所得来源地为内地,香港居民纳税人需在扣缴申报或自行纳税申报时,向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声明、所得相关合同协议、股权架构证明等材料,完成优惠备案后即可享受对应税率。若所得来源地为香港,内地居民纳税人需在香港报税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与相关所得证明材料,申请享受安排优惠。

  3. 争议解决的相互协商程序。

    若纳税人认为两地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符合安排规定,可在收到征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向自身居民所在地的税务主管当局提交相互协商申请。内地纳税人需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香港纳税人需向香港税务局局长提交申请,双方主管当局将在6个月内完成协商并反馈结果,协商一致的可办理税款退还或补缴。

四、申请需提交的核心材料清单

企业主体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优惠,需提交以下材料:1. 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 与所得相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股权变更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3. 受益所有人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公司股权架构图、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所得最终受益归属说明、实质经营活动证明材料;4. 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如跨境业务的流水凭证、审计报告等。

个人主体申请享受安排优惠,需提交以下材料:1. 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 个人身份证件、对应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3. 劳务合同、所得支付凭证、任职证明等与所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所有非中文的材料需提供合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五、常见合规风险与认知误区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对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存在认知偏差,易引发合规风险。第一类误区为只要具备香港居民身份即可自动享受优惠,根据2026年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的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纳税人需具备实质经营活动、对所得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导管公司或避税安排的,才可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优惠,仅通过空壳公司持有股权或资产的,无法享受安排优惠。

第二类误区为常设机构判定仅以注册地址为准,只要未在内地注册公司就无需在内地缴税。根据安排的常设机构判定规则,香港企业在内地的经营活动满足时间或场所要求的,即使未注册实体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的会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三类误区为逾期备案就无法享受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7号公告,纳税人未在纳税申报时及时提交备案材料享受优惠的,可在对应所得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年内补充提交材料,申请享受优惠并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若纳税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优惠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安排的实操适用优势

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为两地跨境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税负预期,相比内地与其他地区的税收安排,香港居民享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处于较低水平,可有效降低跨境投资的税负成本。安排配套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了税务争议的解决渠道,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即可协调两地税务机关的征管差异,减少合规成本。

针对个人跨境就业的优惠规则,可有效降低两地流动就业人才的个税负担,符合条件的劳务所得仅需在居民所在地缴纳个税,避免双重征税。对于跨境从事建筑、咨询等短期项目的企业,安排明确的常设机构判定时间阈值,也为企业的项目周期规划提供了合规参考,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整项目实施节奏,避免触发常设机构纳税义务,降低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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