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公司名称流程及费用的基础前提是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则,所有要求均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6年1月发布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办事处)规例》修订版。拟定公司名称时可采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混合的形式,中文名称必须使用繁体汉字,且需包含“有限公司”字样;英文名称必须包含“Limited”后缀,不得使用缩写“Ltd”作为官方注册后缀,仅可在日常经营中自主选择使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名称属于禁用范围,注册申请将直接被驳回:与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公司名称完全相同;与香港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包含“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受规管行业关键词且未取得对应监管部门前置审批;涉及暴力、色情、违法犯罪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公司与政府存在关联的表述,如“官方”“政府授权”等。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更新的《电子注册服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名称注册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拟注册的公司名称备选1-3个,按优先级排序,若首个名称审核不通过将依次核验后续备选名称;公司拟注册的业务范围说明,若涉及受规管行业,需同时提交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管局等对应监管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公司拟设立的类型说明,如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名称有对应特殊规则;申请人或授权提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香港本地居民提交香港身份证扫描件,非香港居民提交护照或港澳通行证扫描件。
所有提交的电子材料需为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中文材料无需额外翻译,外文材料需附带香港公证人协会注册公证人出具的翻译认证件,未提供翻译认证的外文材料将被视为无效材料。
在香港注册公司名称流程及费用中的所有收费项目均由香港公司注册处统一制定,无任何隐形收费,2025-2026年执行的费用标准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12月发布的《2026-2027年度注册费用表》,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费用项目 | 电子申请费用(港元) | 纸质申请费用(港元) | 官方来源 |
|---|---|---|---|
| 公司名称查册(预核验) | 0 | 0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12月《2026-2027年度注册费用表》 |
| 公司名称注册申请(含60天预留期) | 1720 | 1920 | 同上 |
| 名称预留期延期申请(每次最多30天) | 280 | 380 | 同上 |
| 名称变更注册申请(已成立公司适用) | 1420 | 1620 | 同上 |
| 前置审批行业名称额外审核费 | 4500 | 4700 | 香港公司注册处联合金融监管局2026年1月公告 |
若申请被驳回,已缴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重新申请需再次缴纳对应费用。申请人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的缴费系统使用信用卡、FPS转数快等方式缴纳费用,纸质申请可通过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支票抬头需填写“公司注册处”。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发布的《公司名称近似判定指引》,判定名称近似的核心标准包括:读音完全相同、拼写仅存在细微差异且无实质含义区别、中文名称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对应转换、通用后缀如“国际”“集团”“控股”等的增减不构成实质差异。例如已存在“香港ABC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香港ABC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会被判定为近似,不予通过。若申请人对近似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驳回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无需额外缴费,复核周期为3个工作日。
若公司同时注册中英文名称,两个名称无需强制互译,可分别独立使用,但均需符合各自的合规要求。实践中部分申请人误以为中英文名称必须一一对应,实际无该强制要求,申请人可根据业务需求分别拟定符合规则的名称。若公司后续需在中国大陆开展经营,办理外商投资备案时通常要求中英文名称对应,该要求为中国大陆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属于香港公司注册的强制要求。
若名称预留期届满未完成公司注册流程,预留的名称将自动释放,无任何申诉渠道,申请人需重新提交名称注册申请。若申请人在名称被释放后再次申请该名称,需按照新申请的流程重新审核,若期间已有其他主体申请该名称并审核通过,原申请人无法再获得该名称的使用权。若未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导致申请被驳回,6个月内重复提交同一不符合要求的名称申请,注册处可限制该申请人的电子提交权限30天。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2026年修订版的要求,公司注册后,需在所有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完整的公司名称,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发票、信函等正式文件均需使用完整的注册名称,不得随意删减或修改名称中的字段。若违反该要求,公司及负责人最高可被处以10000港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日累计罚款2000港元。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公司”或英文“Limited”,不得使用“无限公司”“公众公司”等表述,若名称中包含“控股”“投资”等字样,无需额外提交审批材料,仅需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对应的经营内容即可。
担保有限公司的名称需明确体现其非营利性质,通常包含“协会”“基金会”“商会”等表述,且需提前获得香港警务处社团事务处的备案证明,未获得备案证明的申请将被驳回。担保有限公司的名称不得包含任何盈利性经营的相关表述,如“贸易”“科技”等。
公众上市公司的名称可申请使用“公众有限公司”或“PLC”后缀,需同时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预审通过文件,未提交的申请将被驳回。公众公司的名称需经过额外的公众公示程序,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完成注册。
若公司名称中包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如“中国”“新加坡”“欧盟”等,需提供对应的关联证明文件,比如在对应地区已注册商标的证明、已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等,若无法提供关联证明,注册处将驳回申请,该规定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名称中包含境外地域名称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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