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2026年4月更新的《公司法》实操指引,新加坡公司注销董事会决议比例默认要求为全体在任董事过半数同意,若公司章程有更高约定的需优先遵循章程条款。
截至2026年4月,新加坡ACRA执行的2022版《公司法》2025年修订案第344条明确规定,公司提交注销申请前,需先就启动注销程序、委任申请代表、确认公司无未履行义务三项核心事项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决议通过的法定最低比例为全体在任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若公司章程(MEMART)中针对注销事项约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需优先执行章程约定。
根据ACRA2026年3月发布的《公司注销特殊情形处理规范》,若有董事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可提供邮政催告退回凭证、公开媒体催告满30天无回应的证明,将该董事排除在表决基数外,剩余在任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形成有效决议。
| 适用情形 | 决议比例要求 | 官方依据 |
|---|---|---|
| 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 | 全体在任董事≥50%同意 | ACRA2025年修订《公司法》第344条 |
| 公司章程约定更高表决比例 | 按章程约定比例执行(如全票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ACRA2024年《公司章程效力认定指引》 |
| 存在可核实的失联董事 | 剩余可联系董事≥50%同意 | ACRA2026年《公司注销特殊情形处理规范》 |

2025-2026年ACRA收取的普通注销申请官费为350新元,加急注销申请官费为700新元,新加坡公司注销费用标准以ACRA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来源为ACRA2026年1月更新的行政服务收费目录。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注销相关董事会决议需全票通过,仅过半数签字的决议会被直接驳回,申请作废。若董事会未按章程约定时限通知全部董事,缺席董事可在决议形成后14天内向ACRA提出异议,直接终止注销流程,相关董事还可能面临合规处罚。无论公司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注销前均需形成符合比例要求的董事会决议,无例外豁免情形。
若公司提交不符合比例要求的董事会决议申请注销,ACRA会在3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累计2次提交无效申请的,公司全体在任董事将被列入ACRA合规警示名单,12个月内不得担任新加坡任何公司的董事职务,来源为ACRA2025年修订的《董事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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