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并购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是境内主体开展返程并购业务的核心外汇监管依据。截至2026年4月,该文件核心条款仍有效,配套操作指引沿用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的版本。
根据汇发〔2014〕37号文第一条及202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投融资外汇监管常见问题解答》,返程并购37号文监管的主体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境内注册的法人及其他机构。 监管的交易场景为:境内居民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通过SPV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向境内企业增资等并购行为。 无论SPV设立地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境外司法辖区,均需遵守返程并购37号文的登记要求。
2025-2026年办理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严格遵循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具体包括:
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需在返程并购交易实际实施前完成,办理流程如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8月发布的《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按返程并购37号文要求办理登记即实施返程并购的,可对境内自然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境内机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补登。 逾期未补登的,相关交易的资金跨境收付申请将被直接驳回,已完成并购的标的企业后续股权处置、利润分配所得不得汇出境外。 企业后续申请境内外IPO时,监管机构将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合规性作为必备核查要件,未合规登记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审核进度。
| 误区表述 | 合规要求 | 法规依据 |
|---|---|---|
| SPV设在中国香港无需办理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 | 无论SPV设立在任何境外司法辖区,只要属于境内居民控制、用于返程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均需履行登记义务 | 汇发〔2014〕37号文第二条,2023年版操作指引第3条 |
| 并购资金不跨境就无需办理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 | 只要交易架构属于境内居民通过SPV收购境内企业权益,无论资金是否发生跨境流动,均需办理登记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2月《跨境投融资外汇监管常见问题解答》第12条 |
| 已完成的返程并购无需补登37号文 | 2014年37号文实施后完成的返程并购未办理登记的,需主动向外汇局申请补登,未补登的后续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均无法办理跨境收付 | 2023年版操作指引第17条 |
| 多人共同设立SPV的仅需由其中一人办理登记 | 所有持有SPV权益的境内居民均需单独或共同办理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未登记的个人后续无法享有SPV相关权益的处置权 | 2025年2月《跨境投融资外汇监管常见问题解答》第15条 |
按照返程并购37号文要求完成登记后,相关交易可获得合规支撑: 返程并购涉及的增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退市、重组等交易的资金跨境收付可正常办理,无监管障碍; 境内居民通过SPV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可合规汇回境内,用于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研发投入等用途; 未来SPV实现境外上市或被第三方收购时,境内居民获得的相关收益可合规汇回境内,无需面临资金截留或行政处罚风险; 标的企业后续申请境内外IPO时,返程并购37号文合规登记文件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必备合规材料,可大幅降低上市审核中的合规风险。 根据2026年1月外汇局上海分局发布的业务提示,返程并购37号文登记完成后,SPV发生股权变更、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的,需在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按违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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