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并购所得税是跨境重组交易中参与主体需重点合规的涉税事项,现行规则依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11月修订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DIPN39)及2026年生效的《税务条例》第112章相关条款执行。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4月最新执行的《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香港并购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两类。 一类是参与并购交易的香港税务居民企业,无论交易发生地是否在香港,均需就相关所得履行申报义务。 二类是非香港税务居民企业,若并购标的为香港公司股权、香港不动产或所得来源于香港,需按规定申报缴税。 香港采用属地征税原则,仅对来源于香港的经营性所得征税,资本利得原则上免征所得税。 实践中,并购所得是否应税的核心判定标准为所得性质:若转让方长期持有标的股权超过3年、持有目的为长期投资而非短期套利,相关所得判定为资本利得,无需缴税。 若转让方为从事股权交易的经营性企业、或标的资产50%以上价值来自香港不动产,相关所得判定为经营性所得,需缴纳利得税。 2025-2026财政年度香港利得税实行两级制,首200万港元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8.25%,超出部分税率为16.5%,数据来源为香港税务局2025年2月发布的《财政年度税收征管公告》,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符合特定条件的并购交易可申请适用重组特殊免税待遇,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关条件如下:

香港并购所得税的申报需严格遵循官方规定的流程执行:
| 常见认知误区 | 官方规定 | 法规来源 |
|---|---|---|
| 所有香港并购交易的所得都免征所得税 | 仅符合资本利得判定标准、且不属于不动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性所得的部分可免税,若标的资产50%以上价值为香港不动产,转让所得全额计入应税利润 | 香港税务局2024年修订DIPN21指引 |
| 重组特殊免税待遇可自动适用 | 需交易双方主动提交申请材料,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适用,未申请的交易不得自动享受免税待遇 | 香港税务局2024年修订DIPN39指引 |
| 非香港居民企业参与香港并购无需申报 | 非居民企业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无论所得是否应税,均需在交易完成后30日内完成涉税申报 | 香港税务局2025年《并购交易申报指引》 |
| 离岸并购交易无需遵守香港相关规定 | 若交易一方为香港税务居民企业,无论交易发生地是否在香港,均需向香港税务局履行申报义务 | 2026年生效《税务条例》第112章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1C条规定,并购交易的所有相关凭证、协议、评估报告、沟通函件需留存至少7年,以备税务局核查。 若交易双方为关联企业,相关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按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来源为香港税务局2024年修订的DIPN48指引。 实践中,若并购标的包含香港境外资产,转让方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离岸所得豁免,经税务局审核通过的所得无需缴纳香港并购所得税。 截至2026年4月,香港税务局尚未更新离岸豁免的审核标准,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香港并购所得税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由提交方负责,若提交虚假材料,将被处以最高5万港元罚款及相关刑事责任,来源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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