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根据202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修订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类或金融类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覆盖全球主要司法辖区的合规投资行为。
根据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ODI投资范围明确划分为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三个层级。 允许类投资指未纳入敏感行业目录、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境外投资行为,普通制造业、服务业、技术研发类投资均属于该范畴。 限制类投资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包括未建交国家、发生战争内乱国家的投资,以及武器装备研发、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行业的投资,该类投资需实行核准管理。 禁止类投资指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投资,该类投资不得开展。
| 投资目的地 | 允许纳入ODI范围的投资类型 | 审批层级 | 2025-2026年参考办理周期 |
|---|---|---|---|
| 中国香港 | 新设实体、并购本地企业、离岸业务平台搭建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5-25个工作日 |
| 新加坡 | 科创项目投资、区域总部设立、供应链节点布局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20-30个工作日 |
| 欧盟 | 实业并购、技术类参股、绿色能源项目投资 | 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由省级发改委备案,3亿美元以上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 25-40个工作日 |
| 开曼群岛 | 投资控股平台设立、境外上市架构搭建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备案 | 30-45个工作日 |
| 注:以上周期数据来源为商务部2025年《跨境投资办事指南》,实际办理周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实践中,投资主体需确保申报的ODI投资范围与实际开展的境外业务完全一致,不得申报允许类范围后实际开展限制类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2月发布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ODI资金汇出后需每半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将被限制资金汇出权限。
部分市场主体误认为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属于ODI投资范围,根据202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除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试点区域的个人合规境外投资试点外,普通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不属于企业类ODI申报范畴,需通过QDII、QDIE等专项通道开展,不得套用企业ODI资质办理资金汇出。 另有市场主体误认为开曼、BVI等离岸司法辖区的壳公司设立不属于ODI投资范围,根据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常见问答》,只要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离岸主体,无论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均需纳入ODI申报范围,未按要求备案的主体将被纳入跨境投资异常名录,3年内不得办理任何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 根据2024年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超出核准或备案的ODI投资范围开展境外投资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主体3年内不得享受跨境投资相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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